《明朝卦師》作品相關 《梅花易數》

象數易理篇之一

作品相關 《梅花易數》

象數易理篇之一

十一字以上至於百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聲音調之,止用字數。如字數均平,則以半為上卦,半為下卦。又合二卦總數取爻。
震四木
卦以入除
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六爻,以中間四爻分作兩卦,看得何卦。
年月日時,如觀梅之類推之。
火生土
年月日為上卦。年月日加時總數為下卦。又以年月日時總數取爻。如子年一數,丑年二數,直至亥年十二數。月如正月一數,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數。日數如初一一數,直至三十日為三十數。以上年月日共計幾數,以八除之,以餘數作卦。如子時一數直至亥時十二數,就將年月日數加時之數,總計幾數,以八除之,餘數作下卦;以六除,餘數作動爻。
十二地支
火克金
卦氣衰
中有神明司禍福,從來切莫教輕傳。
凡見字數如停勻,即平分一半為上卦,一半為下卦。如字數不勻,即少一字為上卦,取天輕清之義,以多一字為下卦,取地重濁之義。
觀其人品者,如老人為乾,少女為兌之類。
木克土
六字為六爻之集。平分上下為卦。
又聽其語聲音,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數分之起卦,如說兩句,即用先一句為上卦,后一句為下卦。語多,則但用初聽一句,或末后所聞一句。余句不用。
土克水
水克火
仙人亦有兩般話,道不虛傳只在人。
三字為三才。以一字為上卦,二字為下卦。
金克木
八字為八卦定位。平分上下為卦。
乾一金
周易卦數、八宮所屬五行
木生火
占靜物
艮七土
丈尺占
凡聞聲音,數得幾數,起作上卦,加時數配作下卦。又以聲音,如聞動物鳴叫之聲,或聞人敲擊之聲,皆可作數起卦。
丈尺之物,以丈數為上卦,尺數為下卦。合丈尺之數取爻。寸數不用。
七字為齊七政。以三字為上卦,四字為下卦。
子水鼠,丑土牛,寅木虎,卯木兔,辰土龍,已火蛇。
天向一中分造化,人於心上起經綸。
佔法
一字為太極未判。如草書,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書,則取其字畫,以左為陽畫,右為陰畫。居左者看幾數,取為下卦。居右者看幾數,取為下卦。又以一字之陰陽,全畫取爻。「彳」、「/」,此為左者;「一」、「乙」、「、」此為右者。
卦氣旺
凡見有可數之物,即以此數起作上卦,以時數配作下卦。即以卦數並時數總除六取動爻。
玩法
凡自己占,以年月日時或聞有聲音,或觀當時有所觸之外物,皆可起卦。以上三例,與前章為人占類法同。
坎六水
五行生剋
水生木
二字為兩儀平分。以一字為上卦,一字為下卦。
聲音占例
巽五木
書寫來意者。其人來占,或寫來意,則以其字占之。
四字為四象。平分上下為卦。又四字以上,不必數畫數,只以平仄聲音調之。平聲為一數,上聲為二數,去聲為三數,入聲為四數。
爻以六除
凡占動物之動,不可起卦。如見一物,則就以此物為上卦,物來之方位為下卦。合物卦數及方位卦數,加時數取爻,以此數總斷其物,如後天占牛鳴雞叫之類。又凡牛馬犬豕之類,初生,則以初生年月日時占之。又可置買此物,亦可以初置買之時推之。
能知萬物備於我,肯把三才別立根。
九字為九疇之義。以四字為上卦,五字為下卦。
十字為成數。平分上下為卦。
坤八土
一字占至十字
凡占靜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樹本之類,則屋宅初創之時,樹木初置之時,皆可起卦。至於器物,則置成之時可占,如枕、椅之類是矣。余則無故不佔。若觀梅,則見雀爭枝墜地而占。牡丹,則見有問而占。茂樹,則枝枯自墜而後占也。
觸其外物者,起卦之時見水為坎卦,見火為離卦之類。
物數占例
自己占
易中秘密窮天地,造化天機泄未然。
十天干
取諸其身者,如頭動為乾,足動為震,目動為離之類。
五字為五行。以二字為上卦,三字為下卦。
凡起卦不問數多少,即以八作為卦數,過八數即以八數遞除。一八除不盡,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盡,以餘數作卦。如得八數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離三火
又雲:乾坤無互,互其變卦。
甲乙東方木。丙丁南方火。戊已中央土。庚辛西方金。壬癸北方水。
震、巽木旺于春。離火旺于夏。乾、兌金旺于秋。坎水旺于冬。坤、艮土旺于辰戌丑未月。
兌二金
年月日時起卦
為人占
土生金
凡起動爻,以重卦總數除六,以餘數作動爻。如不滿六,止用此數為動爻,不必再除。如遇六數,則除之一六,不盡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盡,以餘數作動爻。若一爻動,則看此一爻,是陽爻則變陰爻,陰爻則變陽爻。取爻當以時加之。
金生水
一物從來有一身,一身遠有一乾坤。
字占
占動物
取諸其物者,如其人青衣為震,赤衣為離之類。
春坤、艮。夏乾、兌。秋震、巽。冬離。辰戌丑未坎。
午火馬,未土羊,申猴金,酉金雞,戌土犬,亥水豬。
凡為人占,其例不一。或聽語聲起卦,或觀其人品,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因其服色,觸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時,或以書寫來意。
互卦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