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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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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甲)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爾有政治,爾自司之;爾有法律,爾自守之;爾有實業,爾自理之;爾有軍備,爾自整之;爾有土地,爾自保之;爾有無窮無盡之富源,爾須自揮用之。爾實具有完全不缺的革命獨立之資格,爾其率四萬萬同胞之國民,為同胞請命,為祖國請命。擲爾頭顱,暴爾肝腦,與爾之世仇滿洲人,與爾之公敵愛新覺羅氏,相馳騁于槍林彈雨中;然後再掃蕩于涉爾主權之外來惡魔,爾國歷史之污點可洗,爾祖國之名譽飛揚,爾之獨立旗已高標于雲霄,爾之自由鍾已哄哄于禹城,爾之獨立廳已雄鎮于中央,爾之紀念碑已高聳于高風,爾之自由神已左手指天,右手指地,為爾而出現。嗟夫!天清地白,霹靂一聲,驚數千年之睡獅而起舞,是在革命,是在獨立。
爾之士地,占亞洲三分之二,爾之同胞,有地球五分之一,爾之茶供世界億萬眾之飲料而有餘,爾之煤供全世界二千年之燃料亦無不足。爾有黃禍之先兆,爾有神族之勢力。
第八款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製,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第四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六)吾人必求所以增長國民之程度,保持其秩序,當立法之際,一以國民多數幸福為標準。
中華共和國萬歲!
另外的兩道諭旨
(一)凡革命以前所有滿政府與各國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於條約期滿而止。其締結于革命起事以後者,則否。
第三道諭旨雲:
(二)革命以前,滿政府所借之外債及所承認之賠款,民國亦承認償還之責,不變更其條件。其在革命軍興以後者,則否。其前涇〔同:經〕訂借、事後過付者亦否認。
中華共和國四萬萬同胞的自由萬歲!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贊成共和政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退之後,優待條件如下:
對外宣言書(一九一二年一月五日)
第一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近年以還,人民不勝專制之苦,亦時有改革政治之要求。滿政府堅執錮見,一再不許,即萬不得已而暫允所請,亦僅為違心之舉,初非有令出必行之意。朝頒詔旨,夕即背之,玩弄吾民,已非一次。其于本國光榮,視同秦越,未嘗有絲毫為國儘力之意。是以歷年種種之撓敗,不足激其羞恥之心,坐令吾國吾民遭世界之輕視,而彼殆無動于中〔同:衷〕焉。吾人今欲湔除上述種種之罪惡,俾吾中華民國得世界各邦敦平等之睦誼,故不恤捐棄生命,以與是惡政府戰,而別建一良好者以代之。猶恐世界各邦或昧於吾民睦鄰之真旨,故將下列各條,披瀝陳于各邦之前,我各邦倘〔同:尚〕垂鑒之。
(三)凡革命以前滿政府所讓與各國國家或各國個人種種之權利,民國政府亦照舊尊重之。其在革命軍與〔同:興〕以後者,則否。
不特此也,滿清政府欲使多數漢人,永遠屈伏于其專制之下,而彼得以擁有財富,封殖蕃育于其間。遂不恤賊害吾民,以圖自利,宗支近系,時擁特權,多數平民,聽其支配。
(一)清王公世爵,概如其舊。(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私權及公權,與國民同等。(三)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我皇漢民族四萬萬男女同胞,老年、晚年、中年、壯年、少年、幼年,其革命,其以此革命為人人應有之義務,其以此革命為日日不可缺之飲食。爾毋自暴!爾毋自棄!
壬辰年四月初八日
對外宣言書
(五)吾人當竭盡心力,定為一定不易之宗旨,期建吾國家于堅定永久基礎之上,務求適合於國力之發展。
且即民風習尚,滿漢之間,亦必嚴至竣〔同:峻〕之障,用示區別,逆施倒行,以迄於今。又復征苛細不法之賦稅,任意取求,跡鄰擄劫。商埠而外,不許鄰國以通商,常稅不足,更斂厘金以取益,阻國內商務之發展,妨殖產工業之繁興。嗚呼!
中土繁庶之邦,誰令天然富源遲遲不發,則滿州〔同:洲〕政府不知獎護實業之過也。至於用人行政,更無大公不易之常規。嚴刑竣〔同:峻〕制,慘無人理。任法吏之妄為,絲毫不加限制,人命呼吸,懸於法官之意旨;問其有罪無罪也,不依法律正當之行為,侵犯吾人神聖之權利。賣官鬻爵,政以賄成。凡此種種,更僕難數。任官授職,不問其才能之何若,而問其權勢之有無。以此當政事之大任,幾何其不誤國哉!
(七)凡滿人安居樂業於民國法權之內者,民國當一視同仁,予以保護。
第六款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二道諭旨雲:
據上海《天鐸報》一九一二年一月六日(選自《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2年7月第1版第8―11頁。)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五)先籌八旗生計,于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八)吾人當更張法律,改訂民、刑、商法及採礦規則;改良財政,蠲除工商各業種種之限制;並許國人以信教之自由。
(四)凡各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在共和政府法權所及之域內,民國當一律尊重而保護之。
皇漢人種革命獨立萬歲!
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飭內閣與民軍,商酌優待皇室各條件,以期和平解決。茲據復奏,民軍所開優待條件,于宗廟陵寢,永遠奉祀,先皇陵制,如舊妥修各節,均已一律擔承。皇帝但卸政權,不廢尊號,並議定優待皇室八條,待遇滿蒙回藏七條,覽奏尚屬周到。特行宣示皇族,暨滿蒙回藏人等,此後務當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實有厚望焉!欽此。
第五款德宗陵寢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並由中華民國支出。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二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后,改為四百萬圓,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第三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溯自滿洲入主,據無上之威權,施非理之抑勒,裁製民權,抗違公意。我中華民國之智識上、道德上、生計上種種之進步,坐是遲緩不前。識者謂非實行革命,不足以蕩滌舊污,振作新機。今幸義旗軒舉,大局垂定,吾中華民國全體,用敢以推倒滿清專制政府、建設共和民國,布告於我諸友邦。易君主政體以共和,此非吾人徒逞一朝之忿也。天賦自由,縈想已夙,祈悠久之幸福,掃前途之障蔽,懷此微忱,久而莫達。今日之事,蓋自然發生之結果,亦即吾民國公意所由正式發表者也。蓋吾中華民族和平守法,根于天性,非出於自衛之不得已,決不肯輕啟戰爭。故自滿清盜竊中夏,於今二百六十有八年,其間虐政,罄竹難書,吾民族惟有隱忍受之。以倒懸之待解,求自由而企進步,亦嘗為改革之要求,而終勉求所以和平解決之道,初不欲見流血之慘也。屢起屢蹶,卒難達吾人之目的,至於今日,實已忍無能忍。吾人鑒於天賦人權之萬難放棄,神聖義務之不容不盡,是用訴之武力,冀脫吾人及世世子孫于萬重羈軛。蓋吾人之匍匐呻吟於此萬重羈軛之下者,匪伊朝夕。今日之日,始於吾古國歷史中,展光明燦爛之一頁,自由幸福,照耀寰宇,不可謂非千載難得之盛會也。滿清政府之政策,質言之,一嫉視異種,自私自便,百折不變之虐政而已。吾人受之既久,迫而出於革命,亦固其所。所為摧陷舊制,建立新國,誠有所不得不然,謹為世界諸自由民族縷晰陳之。當滿清未竊神器之先,諸夏文明之邦,實許世界各國以交通往來,及宣布教旨之自由。馬閣(筆者按:即馬可波羅。)之著述,大秦景教碑之紀載,斑斑可考也。有明失政,滿夷入主,本其狹隘之心胸,自私之僻見,設為種種政令,固閉自封,不令中土文明與世界各邦相接觸,遂使神明之裔,日趨僿野,天賦知能,艱于發展,愚民自錮,此不獨人道之魔障,抑亦文明各國之公敵,豈非罪大惡極,萬死莫贖者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文(簽名)
第七款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抑吾人更有進者,民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人民之交際,此後必益求輯睦。深望各國既表同意于先,更篤友誼於後,提攜親愛,視前有加;當民國改建、一切未備之時,務守鎮靜之態,以俟其成,且協助吾人,俾種種大計,終得底定。蓋此改建之大業,固諸友邦當日所勸告吾民,而滿政府未之能用者也。吾中華民國全體,今布此和平善意之宣言書於世界,更深望吾國得列入公法所認國家團體之內,不徒享有種種之利益與特權,亦且與各國交相提挈,勉進世界文明於無窮。蓋當世最高最大之任務,實無過於此也。
光景叩
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養人者害人。現在新定國體,無非欲先弭大亂,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數之民心,重啟無窮之戰禍,則大局決裂,殘殺相尋,勢必演至種族之慘痛,將至九廟震驚,兆民荼毒,后禍何忍復言?兩害相形,惟取其輕者,正朝廷審時觀變,痌瘝吾民之苦衷。爾京外臣民,務當善體此意,為全局熟權利害,勿得挾虛憍之意氣,逞偏激之空言,致國與民兩受其禍。著民政部步軍統領薑桂題、馮國璋等,嚴密防範,剴切開導,俾皆曉然于朝廷應天順人,大公無私之意!至國家設官分職,以為民極,內列閣府部院,外建督府司道,所以康保群黎,非為一人一家而設。爾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時艱,慎供職守,應即責成各長官,敦切勸誡,毋曠職守,用副夙昔庶民之至意!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