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的死亡筆記》目錄

第一百四十二章 激烈的辯論(一)

第一百四十二章 激烈的辯論(一)

「如果無法得知失蹤者的DNA數據呢?」高原解釋道:「既然已經失蹤,當然無法得到檢驗的生物樣本了!」
「我還想問證人一個問題。」高原繼續問道,「對於現場血跡,在什麼情況下,才能確定為失蹤者王秀珍所留?」聽得出,他一直在盡量迴避「受害人」這個詞,而稱呼王秀珍為「失蹤者」。
「獲得生物樣本,可以有多種途徑,只要是失蹤者之前留下的毛髮或體液,都可以當做有效的檢材!」
張貴生和張貝貝也到了場,正坐在鄰近高原的旁聽席上朝我點頭示意。
還沒有進入主題,較量就開始了!
「嚴格來說,這需要用到DNA檢驗技術,只有在現場血跡與失蹤者的DNA數據一致的情況下,才能確定。」
高原跟坐在旁邊的張貴生說了幾句什麼,便站起了身來。
所有人都看著他。
「請證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證件及專業資格證書。」
「辯護人可以開始詢問證人了!」審判長對高原說道。
「我們都知道,在所謂的張寶山殺妻案中,偵查機關找到了一些血跡,成為了說明王秀珍死亡的依據。按照偵查機關的思維,是張寶山在殺害妻子時,把血跡拋灑在了牆壁上,我想詢問證人,假設這個推論成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高原問道。
因事前高原跟我說了庭審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所以對公訴人的要求提前做了準備。我拿出自己的大學畢業證和法醫證書,遞給了法警。法警將證書分別拿給法官和公訴人員進行了審查。
「按照你所說的,是不是可以總結為:如果有人受害,受害人在案發時必須出了大量的血?」為了讓所有人都聽明白,高原用簡單易懂的話重複了一遍。
「是『並且』的關係,三者必須同時成立。」
「聽明白了!」我回答。他問的這句話我不知對犯罪分子說了多少遍了,沒想到今天居然問到了自己的頭上。
「那麼請證人陳述一下自己的工作經歷。」女公訴員說。
高原巧舌如簧,讓我暗自佩服。
我停頓了一下,讓法庭里的每一個人都有思考的時間。
「從血跡來推斷死亡是這樣。」我點點頭,「但如果反推就過於片面,畢竟除了出血過多,還有其他的死因!」
旁聽席上傳來了竊竊私語聲。我看了看鍾任之,他也正在看著我,讚許的點點頭。林顯著則坐在那裡,臉色很難看。
「證人請如實陳述自己的證言,講假話、隱瞞事實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聽明白了嗎?」審判長對我說。
「可通過案卷查閱,我並沒有發現提取到這樣的檢材!是偵查人員的水平不夠,還是有意這樣做呢?」高原帶著諷刺的口吻說道,「我要指出的是,這是一種有罪推定的辦案思維在作祟,首先假設了嫌疑人有罪,一切都圍繞有罪來收集證據,故意忽視了無罪證據!……」
我突然明白,高原要我出庭作證,其實並不是想得到什麼結論,只不過是為他的下一步辯護打好鋪墊而已!
「以個人的名義做證。」我答道。
「很好!」高原點點頭,「我們專家證人的嚴謹態度,讓大家看到了得出這些結論的過程是多麼慎重!這種慎重無論是對失蹤者,還是對嫌疑人都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有人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應該僅僅是冰冷的條文,還需要體現出人文關懷!我們希望公權機關在這一點上,也能多替當事人想一想!」
「好,那麼讓我們先來分析流血過多這種情況。」高原說道,「這也是本案偵查機關得出的死亡原因!」
「我們想詢問證人,你是用什麼身份來法庭作證的?」公訴席上有一名女公訴人員問道。
她的用意我很清楚,如果我以一個法醫的身份來做證,則需要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或者審判機關指令或聘請,私自檢驗鑒定不符合法律程序,是不能做為證據的;如果我以個人名義做證,他們將會審查我的專業資格,以判定證詞的份量是不是夠重。
「是不一定成立!」我糾正道,「我的牆漆實驗,也無法肯定血跡是案發時或案發前沾上去的!」
「本人畢業於醫學院,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被分配到原籍地禪市公安局從事法醫工作七年,四年前調入本市。」我先講述了自己的工作簡歷。
證人席正對著法庭的大門,陽光從那兒照射了進來,顯得格外刺眼。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我質疑證人的業務水平。」女公訴員在看了證書後還是說道,「我們未能看到他的鑒定資格證書,也沒有單位的工作經歷證明,對這樣的證人,我有義務提請法庭注意他的證詞效力!」
「所以,你剛才所說的第三個條件也不成立是嗎?」
「這三個條件是『並且』的關係,還是『或者』的關係?」
我看了一眼師父和林顯著,他們坐在旁聽席的角落裡,背面的光將他們的臉襯得很模糊,看不清表情。
「是的!」我答道,「現場提取血液的地方,被塗上了一種特殊的牆漆,這種牆漆能把血液濾干,使其保持著原來的新鮮程度,我做過實驗,從表面上看,無法區分是什麼時間遺留上去的。」
「本案中,偵查人員就現場的出血量做了偵查實驗。」高原拿出一份實驗報告,在手裡晃了晃,「實驗的結論是,現場的出血量不能致人死亡,也就是專家證人剛才所說的第二個條件不能成立!當然我們還可以推斷說,可能是兇手打掃了現場,清除了大部分的血液。然而,我們的證人還可以證明,現場的血跡不一定是在王秀珍失蹤時留下的,也就是第三個條件未必成立。證人,是這樣嗎?」
「從現場的血跡判斷有人遇害,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我說道,「第一,地面上的血跡應是受害人的,並且都是受害人;第二,出血量必須達到致人死亡的程度;第三,現場的血液必須是受害人遇害時流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