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嘯大明》第二卷 落日篇

第三百七十七章 人民公社(一)

第二卷 落日篇

第三百七十七章 人民公社(一)

分配的土地為各戶的為私有土地,統一稱為自留地。在自留地種什麼,一半由戶主自己決定,一半由公社指定。但稅收將以自留地的全部田產數量為基礎計算,同時自留地也可以繼承,出租、買賣、轉讓。但必須經過合法手續,否則將視為無效。
二、公社採用戶籍制度。以戶為基本單位,生產、分配、稅收也都以戶為單位,單身漢也要自立門戶。註冊人口無論男女老少都稱為「社員」。社員中十八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和十八至四十歲的女性,稱為全勞動力。十三至十七歲、四十六至六十歲的男性和十三至十七歲、四十六至五十五歲的女性,稱為半勞動力。不在此年齡段內的稱為輔助勞動力。
人民公社是以農村生產隊為基礎的生產經營模式,同時也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既是農村的政權單位,又是農村的生產經營實體,公社實際取代了鄉鎮級的政權,而公社書記不僅要負責黨務,還要經管工農業生產、民政等事務。
三、重新丈量土地,重新分配,每戶以四口人的標準,將分配三十畝的基本土地,毎多一個全勞動力可贈加兩畝,多一個半勞動可贈加一畝,但以三十六畝為上限。不足四口人標準,以四口人計算,家中人口較多,可以分家增立戶藉,獲得分配的土地。但同時也規定,在分家時候給予土地的只限於已婚夫婦,單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戶籍,但不能享受分配地,必須等結婚之後,才能分配土地。
公社最高級行政單位,設有社部、財務科、生產科、宣傳科、民兵隊、婦聯、衛生站、學校等一系列行政和科教文衛部門。公社的管理人員均由民政司指任,以後將逐步移交給地方縣政府管理,不過目前還缺少足夠的專業人員,只能逐步完善起來。
村委會由本村自行選舉產生,毎戶一票,三年一換。換屆將在公社的監督下進行。每年對村委會進行一次信任投票,達不到六成票數,即重新選舉村委會。
一、這個人民公社定名為第一人民公社,將馬家寨改名為馬家村,成為第一人民公社的機構駐地。公社管理體制採用三級管理:公社—村—社員小組。社員小組是最基本的單位,每十到十五戶組成一個小組,組內有正副組長,負責政令的傳達、督促,對社員的工作進行領導和監督管理。
另外鹽村不參与分地,另行安排。
和另一時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相比,兩個最大特點,「大」和「公」,商毅基本都放棄,主要是引用人民公社的組織行政結構,同時也沒有將所有土地都收為公有,實行過單一生產資料公社所有制,而給農民保留了自留地和相當大的自主性。在分配製度上,也沒有釆用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還是以按勞分配為原則,多勞多得。
實人民公社制度,是商毅早在山東時,就以經開始構思的,在農村建立的基層組織制度。同時這也是打下馬家寨之後的另一個重點工作,一但在馬家寨的人民公社制度試點證明有效,就將作為以後自己的統制範圍內的農村基層付組織制度。
可以說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取消,都是歷史的必然,不存在對錯的問題。
不過在人民公社體系下權力的高度集中,對人力物力的強大支配力,對農業基層的有效控制力,對商毅現階段的發展來說是極有吸引力的。可以說在現階段里,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論上還是利大於憋的。而且在另一時空里天朝建國之初,生產力水平比現在也高不到那裡去,因此當時能實行人民公社制度,現在也能實行。當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還是要看試行之後的效果。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從後來的評價來看,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都是十分明顯的,從利的方面來看,在人民公社體制下的二十七年,是中國政府有史以來對農村社會基層、農民控制最為得力的二十七年,中國古代近兩千年的那種政權不下鄉,由宗族豪強把持農村基層權力的狀況,基本得以消除。而從弊的一面看,由於公社管得過多過寬,造成機構膨脹,體制僵化,而分配製度又過於平均,使社員生產積極性不高。使每個勞動力的實際農業生產率都在不斷下降。越到後來,就越是明顯。
村為高一級政權,每村的人口必須達到三百戶以上,五百戶以下,戶籍不足,則以就近的原則,與其他的村子合併,設有村委會,設村長一人,副村長一人,文書一名,村委會下設生產大隊、民兵組、婦女組、牲口機具組。管理全村的生產組織,派工管理,民兵訓練,統一使用大型農業機具和牲口。
同時商毅並不打算完全照搬另一時空里的人民公社制度,畢竟他看中的不在於農業生產而是民政管理,只是希望人民公社制度可以有效得把農村的行政、民生、治安、教育、軍事都整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能夠有效控制,又完全依附於自己的農村基層組織。而且為了改進人民公社制度使農業生產率不斷下降。商毅也和眾人討論,並結合後世的一些修改,而制定出的新人民公社制度。
不過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在天朝建立之初,百廢待興,經濟發展緩慢,生產力水平落後,全民文化素質低下的時代,人民公社制度確實起到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農村的初級醫療服務、普及教育、農業水利化、機械化等等都在這一時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只不過到了國家秩序穩定下來,生產力和文化素質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之後,人民公社制度的局限性也就一步一步放大起來。一直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
在另一時空里,人民公社制度從1958年開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二十七個年頭,但直到商毅穿越之前,在極個別特殊地區,還保留著人民公社制度。
四、剩餘土地在未分配出之前,都為公有土地,由各村的村委會組組社會小組人員進行統一派工耕種,收入按三三分配,即三分之一上交政府,三分之一上交公社,做為公社的派工工資,其他部門、福利的資金來源,三分之一村裡保留,由村委會進行統一分配使用。但公社和村季會使用分配資金,必須明文公開,每月交納一份財政報表,接受所有社員的監督。
首先商般確定,人民公社制度是一個全新的農村基層行政,在體制上接受商毅屬下的民政司的領導,而在具體事務上接受各個專業司的領導。人民公社行政上隸屬海鹽縣管轄,但在公社成立之初,仍然將由民政司直接管理,以後再移交,主要的具體規定有:
非出工的時間,社員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公社不予干涉。
家裡以有土地的,有地契為準的,公社都將承認,沒有地契,只要公社調查屬實,也將予以承認。而擁有土地不足三十畝,則贈加到三十畝基本土地,並享受贈加土田;超過三十畝,不足四十畝,則不在分配基本土地,但仍可享受贈加土田,上限是十畝。超過四十畝則不分配贈加田畝。
當然這些改變都是商毅參考了另一時空里對人民公制度的後續改革和完善措施,雖然這些措施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病,在保留了人民公社能集中力量的基礎上,還是能夠充份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比最初的制度要顯得靈活的多。
五、對於新開墾的荒地將分為兩種,一是由公社統一組織進行開墾生產,這樣的土地歸商家軍所有,產出按三三分配,由社員自行開墾的荒地,則由各戶自己所得,但在開荒之前,必須要上報公社備案。並做為每戶稅收的依據。否則公社將不予承認。
隨後商毅又立刻趁熱打鐵,宣布在馬家寨及其周邊的十七個村子,成立人民公社。
當然這五點規定只是一個大體的框架,下面還有許多細則,如公社、村委會的職權範圍、社員能夠亨受那些福利待遇以及義務等等,因為過於繁瑣,因此商毅並沒有在大會上公布,以後將會以文件的形式,下傳到公社以下各村的村委會。
社員在公社內,將享有住房、上學、醫療等免費權利。但也為出工、參加民兵、入伍參軍等義務,在原則上,每個半勞動力和全勞動力男女,除非招工、參軍或者上學,都必須參加公社的指定派工,在出工期間,社員的飲食都由公社負責,異地出工,還將提供住宿,並根據用工情況,給予相應的工資。如果輔助勞動力願意參加派工並能完成的,同樣可以獲得工資,但是對出工不做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