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嘯大明》第五卷 飛天篇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章 言論自由(二)

第五卷 飛天篇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章 言論自由(二)

葉瑤瑱怔了一怔,道:「我來主管?」
四、新聞出版必須保證真實、公平、公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名譽,不得侮辱、誹謗、謾罵他人。
商毅點了點頭,葉瑤瑱果然是一語中的,執行的標準,確實是一個極大的問題,雖然說自己擬定的只是規範,但由於第六條里有處罰的決定,實際己經俱有法律的效果,不過又沒司法解釋說明,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如在清朝統制的時期,一句「清風不識字,何故亂翻書」就可以被理解成誹謗、譏諷朝廷。那還能怎麼辦,只能自認倒晦,躺著也中槍。
就在這時,商毅忽然笑道:「很對,我看這個部門就由你來主管吧!」
六、新聞出版如有違返上述幾條的行為,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判刑、關閉取締、罰款、勒令公開道歉等處罰。
因為商毅也想得很清楚,在這個時代,只有葉瑤瑱是最能理解自己的思想,因此她的標準和自己的標準也最接近,而且以前葉瑤瑱一直代替自己主持政務,她的能力和態度已經得到了南京政府官員們的認同,由她來主管審核部門,當然是在合適不過了。現在商毅的重心放在處理政務上,葉瑤瑱的工作也輕鬆了很多,也有足夠的時間來眊任這方面的工作。
商毅道:「哦?有什麼辦法?」
說起來商毅的筆記本電腦跟著他一起來到這個時代,已經有八年的時間了,其他的電子設備大多數都壞了,但這部電腦卻一直沒有出過大毛病,也不得不說,算是一個奇迹。
當然將規範細化,甚致是作出司法解釋,只用花一點時間,都是可以完成的,但規範訂得再詳細,解釋得再清楚也沒有用,在執行的時候,還是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只能說中國的文字里包含的內容實在太豐富了。因此許多正常的言論,都可以套用成違規,弄不好不但不能保障言論、新聞、出版自由,還會引發成文字獄。商毅想了想,一時也沒有太好的解決辦法,自己的判斷當然是可以做為標準,但總不能什麼書都先拿來給自己看,等自己點頭說「可以」然後才能出版發行吧。
嘆息了一陣之後,商毅才又開始了工作,想編寫出一套《新聞法》也不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最關建的是,現在還沒有《憲法》因此其他的法規也都無從制定,只能向會議制度規範一樣,先弄出一個大概的《新聞出版制度管理規範》。因此商毅又奮戰了幾夜,終於列出了幾行規範:
雖然在商毅來到這個時空之前,中國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或《出版法》但在法律體系中,有關新聞出版活動的法律規範也已十分豐富。並有人專門採錄出來,編寫了一本《中國新聞法綱要》。這本書在商毅的電腦里就有,基本可以拿來當參考用。
在看完了《中國新聞法綱要》之後,商毅也不禁有些傷感起來,因為這個對商毅來說,這個最有用的東西,隨時都有可能徹底息火。通過這部電腦,商毅偶爾還能看到另一時空二十一世紀的景像,和自已在那個時空的親人、戰友,這個時候商毅才有一種自己是一個穿越者的覺悟,而一但電腦壞了,不僅是失去了一個大資料寶庫,而且自己和另一個時空,也就基本沒有什麼聯繫。
不過商毅也知道,這部電腦的許多零件也差不多到了正常的使用壽命,別的不說,就是給電腦提供電源的太陽能電池,在剛到這個時代的時候,電池充滿電之後,可以連續使用十二個小時以上,而到了現在連兩個小時也撐不過去了。雖然商毅將一部份有用的資料都抄錄下來,但不可能把電腦里儲存的《大百科全書》都抄錄下來,有許多資料只能隨要隨查。
一、在南京政府的統制區內,每一個人都擁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三大自由權利,二、新聞出版必須維護國家安全、統一,社會正常秩序,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不得發表煽動言論,散布謠言、宣揚暴力,並不得於現行的法律法規相違備。
葉瑤瑱道:「專門成立一個審核部門,來審理新聞出版的東西,什麼算可以,什麼算違規,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是違規了,也處罰的輕一些,等時間長了,大家也都知道尺度和標準了,也就可以正式實行了。」
因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來保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這三大自由權利,也確實有必要。
三、新聞出版的重要政務新聞,與政府官員有關的作品,汛情、疫情、震情等內容,必須由有關政府部門統一發布的信息和材料,不得私自猜測揣摩,發布不守內容。
隨後商毅先將擬定好的這幾條規範拿給葉瑤瑱看,讓她給點意見。
這麼一個大包袱甩給自己,商毅也不由得苦笑起來,誰讓自己沒事好好的,偏要搞什麼言論自由,這不是自己找事嗎?
不過商毅當然清楚,放寬言論,自由言論,絕對是歷史發展的大趨勢,在另一時空里的絕大多數國家,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權利,而這三大自由權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賦人權。而且在剛剛發生的英國革命中頒布的《權力法案》,和稍後幾十年進行的法國革命發布的《人權宣言》,也提出過類似的語言。當然是不是能夠完全做得到是一回 事,但至少己經以法案的形式提出來了。
商毅見眾人都沒有意見,首先讓內閣對這部 《新聞出版制度管理規範》進行細化,和解釋說明,同時又宣布成立審核部門,由葉瑤瑱付責。
列完這幾條規範之後,商毅也覺得比較滿,認為在目前階段,也夠用了,等新朝建立之後,再根據《憲法》的準則,制定專門的《新聞出版法規》。另外商毅也想到,一部 《憲法》沒有十年八年的功夫,是不可能制定出來質,是不是應該先搞一個《臨時約法》或《權力法案》之類的東西,先用起來。這兩套文件電腦里都有,趁著現在還能用,趁早都抄下來,以備不測。不過現在還是先把《新聞出版制度管理規範》弄好。
商毅點了點頭,這種審核部門在另一時空里也有,但人選很難找,因為這需要對自已的標準理解很透,知道那些行,那些不行,其實按商毅真正的標準,是相當寬鬆的,以這個時代的言語,幾乎都不算什麼,不過商毅也知道,放寬限制是一步一步的,不能一下子就敞到和後世一樣,適當的限制,絕對有必要,由其是現在,還是戰爭時期,更不能一下放開了。
對這一點,幾位內閣大臣也都沒有異議,他們對葉瑤瑱的能力已經認可,而且也明白,規範的執行,確實要有一個標準,而這個標準當然是由商毅來制定,因此由葉瑤瑱來把關,也確實是最合適的人選。另外這並不是什麼重要的位置,和後宮不干涉朝政的原則並不違背。
這時葉瑤瑱又笑道:「其實辦法還是有的。」
就這樣到了第二天,商毅和葉瑤瑱一起招集內閣大臣,首先將自己擬定的《新聞出版制度管理規範》給他們過目。
其實在中國歷史上,除了清廷的統制其間,在大多數時候,對於言論管制得並不很嚴,民間議論政治,議論朝廷大事,甚致是指責皇帝,也都是常有的事情,在一般的情況下,朝廷都不會太計效。但這並不等於朝廷真的會放任不理,一但想給某人定罪,那麼以前的言論也都可以被翻出來,成為罪證,其實文字獄歷代都有,只不過清廷的動靜最大,範圍也最廣而已。
商毅笑了一笑,道:「對,只有你來主管,我才能放心。」
葉瑤瑱當然也知道允許民間辦報紙的事情,因此在看完之後,笑了一笑,道:「這六條規範列得到是不錯,而且把各種情況也都包括進去了,到是可以對報紙、出版進行有效管理,單從文字面上來看,毎一條也都說得過去,但俱體的執行操起來,恐怕就不容易了,比如說在第二條里『不得發表煽動言論,散布謠言、宣揚暴力』這些都以什麼算標準呢?」
眾人看完之後,也都認為這個規範相當的完善了,水平不在那個會議制度管理之下,如果按照《新聞出版制度管理規範》來管理民間的私人報紙,可以達到參政院一樣的效果,不用怕有人利用報紙,胡說八道了。不過有了先前的底子,幾位內閣大臣也沒有顯得太驚訝,只是都露出「這一次果然又沒有讓我們失望」的神態來。因此眾人都一致認為,這個《新聞出版制度管理規範》,完全可以實行。
五、新聞出版的內容必須經過作者同意,不得未經允許,私自登載,出版發行,修改、引用他人的作品,不得拖欠作者的潤筆費用。